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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干完了、验收也通过了,发包方却以“质保金”名义长期扣着尾款不付,这是施工企业讨款路上*常见的“*后一公里”堵点。质保金到底该扣多少、扣多久、什么时候必须返还?不少施工方把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混为一谈,导致该主张返还时还在观望,白白拖延资金回笼。本文结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及近年裁判规则,梳理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金返还的关键问题。 一、两组概念先分清: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实务中*容易混淆的是“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来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针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工程等不同部位规定了*低保修期限,属于法定质量担保期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期间内承包人对质量缺陷承担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则来自《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二年,*长不超过二年(合同可约定但*长不超过24个月),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对比而言:保修期解决“要不要修”的问题,缺陷责任期解决“钱能不能扣”的问题。工程主体结构的保修期可能长达数十年,但质保金并不能因此扣留数十年,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即应返还质保金及其利息。二者期限长短不同、功能不同,绝不能混为一谈。 二、质保金返还的时点与条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应当在核实无缺陷责任问题后返还。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迟迟不返还的,承包人有权主张返还本金并自应返还之日起计算利息。 实践中常见发包人抗辩:以“存在质量缺陷”“尚未*终结算”为由拒绝返还。对此裁判规则已经比较清晰:其一,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具体缺陷问题或未证明缺陷属于承包人责任范围的,应当返还质保金;其二,结算未完成不等于质保金不应返还,质保金返还以缺陷责任期届满为节点,不以结算完毕为前提;其三,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费用,应从质保金中扣除,但发包人须举证证明缺陷系承包人原因造成且已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三、两个常见争议场景解析场景一:发包人以“质保期很长”为由拖延返还。部分发包方在合同中把“保修期”写成“质保金扣留期”,甚至约定“保修期满再返还质保金”。这种约定把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混同,明显与管理办法确立的缺陷责任期上限规则相冲突。裁判实践中,若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超过二年上限或实质变相无限期扣留,法院多会依据管理办法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或不予支持,并按二年上限届满认定返还时点。 场景二: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质保金何时返还。依据司法解释规则,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缺陷责任期相应起算。也就是说,发包人“先用着却拖着不验收”的策略,并不能让质保金扣留期限无限顺延。 四、时效性提示:中小企业回款保护趋严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层面对建设工程领域拖欠问题的治理力度持续加码。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拖延支付款项,并规定逾期支付应当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施工企业在主张质保金及其他工程款时,应当一并关注优先受偿权是否仍在行使期内、是否应当就未付工程款整体主张优先权,避免因行权迟延丧失法定保障。 五、结语质保金制度的本意是给工程质量上一道“保险”,而不是给发包人留下长期占用施工企业资金的工具。对施工企业而言,签约时应当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期限与返还节点,竣工后及时办理验收与移交手续,到期后以书面函件催告返还并保留证据,必要时果断通过诉讼主张本息。工程质量责任该承担的要承担,但属于施工企业的资金,也应当依法及时拿回来。 【律师提示】建设工程纠纷涉及合同、造价、工期、质量多重复合问题,专业门槛高。朱星律师系西南政法大学毕业,法律从业十七年、律师执业八年,具备中级经济师、审计师、价格鉴证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创业培训师资等资质,深耕建设工程、工程款回收与商事争议领域,处理大量建设工程类案件,电话/微信:13086975955(本文案例均已作脱敏处理,不涉及真实当事人信息)。 |
工程竣工多年质保金还扣着不退?2026年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金返还实务解析
发布时间:2026-09-07 来源:本站 浏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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